2018年4月3日,國家能源局下發《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30號),本篇文章投融君將著重對比下國家目前針對分散式風電發布的幾項政策。
一、技術要求
2011年7月和11月,能源局先后印發了《關于分散式接入風電開發的通知》 (國能新能 〔2011〕226號)和《關于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2017年6月,國家能源局又一次把分散式風電提上日程,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建設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3號),本次下發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中對技術的要求基本上是結合原來發布的三個通知,具體如下:
1、接入電壓等級應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內消納,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級電壓等級電網反送電。
2、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充分利用電網現有變電站和配電系統設施,優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電網。
3、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只能有1個并網點,且總容量不應超過50兆瓦。
4、在一個并網點接入的風電容量上限以不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為前提,統籌考慮各電壓等級的接入總容量。
5、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風電場執行。
二、上網模式
2011年7月下發的《關于分散式接入風電開發的通知》(國能新能〔2011〕226 號)中要求電網企業對分散式多點接入系統的風電發電量應認真計量、全額收購,風電發電量的電價補貼執行國家統一的分地區補貼標準。本次下發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中首次提出分散式風電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與分布式光伏不同,分散式風電項目“自發自用、余電上網” 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原文如下:“第十四條分散式風電項目申請核準時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自發自用部分電量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其中電網企業承擔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部分,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與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差額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對未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建設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國家不予補貼。”。
三、土地政策
2011年11月,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分散式風電場址宜選擇荒地和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本次下發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中提出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企業可使用本單位自有建設用地(如園區土地),并且提出分散式風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于占用其他類型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原文如下:“第十三條在滿足國家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開發企業可使用本單位自有建設用地(如園區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單位建設用地開發分散式風電項目。分散式風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于占用其他類型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通過協議等途徑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市場化交易
本次下發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中首次提出鼓勵項目所在地開展分散式風電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允許分散式風電項目向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直接售電,市場化交易范圍、交易方式、交易電價、輸配電價、交易各主體權利和義務等按照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五、電網接入
本次下發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中詳細規定了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分散式風電項目的并網服務時間節點,具體如下:
1、地市或縣級電網企業客戶服務中心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業主提供并網申請受理服務,向項目業主填寫并網申請表提供咨詢指導,接受相關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政府核準文件、客戶有效身份證明之外的材料缺失為由拒絕并網申請;
2、電網企業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和咨詢服務,并在受理并網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由客戶服務中心將接入系統方案送達項目業主,經項目業主確認后實施;3、分散式風電項目主體工程和接入系統工程竣工后,客戶服務中心受理項目業主并網調試申請,接收相關材料;
4、電網企業在受理并網調試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并與項目業主(或電力用戶)簽署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和協議內容參照有關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內容;
5、電網企業在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調試,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
6、電網企業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