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浙江電力交易中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2024年浙江省綠電綠證市場化交易工作細則(試行,修訂稿)》意見的通知,意見接收時間截止2024年5月17日17點。
文件提出,參與綠電交易的市場主體范圍按浙發改能源〔2023〕311號執行。省內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能發電項目可通過聚合形式參與綠電交易。具有綠色電力消費及認證需求、愿意為綠色電力環境價值付費的電力用戶可自愿參與綠電交易,其中零售用戶須通過已有零售合同關系的售電公司參與綠電交易。
參與綠電交易的電力用戶,其用電價格由上網電價(含綠電電能量價格及發用兩側電能偏差費用)、綠色電力環境價值、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分時用戶按照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浮動比例形成分時結算價格。綠色電力環境價值不參與分時浮動計算及不計入力調電費計算。
風電、光伏發電屬于優先發電電源,原則上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不變。現階段, 無國家補貼的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參與綠電交易電量,通過 雙邊協商、集中競價等方式投放,投放價格為年度市場交易參考價,并全額分配政府授權差價合約。
批發交易按照單一電量申報,交易價格按綠電整體價格和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分別申報。市場初期,批發側綠色電力環境價值最低不得低于10元/兆瓦時,最高不得高于30元/兆瓦時。政府有關部門有權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對綠色電力環境價值限值進行調整。電能量價格為整體價格與綠色電力環境價值之差,市場主體可參考投放價格自主申報。
綠證市場主體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工商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電網企業,以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非政府組織等自然人主體,后續根據政策規定和市場發展可進一步擴大范圍。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