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新形勢下配電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對配電網高質量發展提出了短期和中期規劃。這是繼2022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要“著力提高配電網接納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后,國家層面又一次對配電網發展作出重要指導。
目前,分布式光伏是發展最快、規模最大的分布式新能源,也是我國新能源電源的主力新增電源。分布式光伏是主動式配電網的主要電源形式,其發展會影響獨立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配電網主體的發展。目前,我國分布式光伏主體尚未進入電力市場,亟須完善其入市機制,帶動配電網高質量發展。
推動分布式光伏入市,主要有以下積極作用:
一是為就近消納提供合理途徑。當前,許多省份的分布式光伏發展程度不高,主要原因并非配電網容量受限,而是沒有實現就近接入、就近消納。如果大量分布式光伏接入低壓電網,而暫無足夠負荷支撐消納,絕大部分電能就會通過潮流返送方式送到更高電壓等級電網進行消納。
二是為分布式光伏投資提供合理的價格信號。集中式光伏項目大多已經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光伏發電的高發時段在中午,在集中式光伏發電裝機占比過高的局部市場,中午時段光伏電量價格會下降。但由于目前分布式光伏沒有入市,且電量全額上網的項目占多數,導致項目預期收益率遠高于集中式發電項目。但其實,全額上網的分布式發電項目與集中式發電項目在發電和消納方式上并沒有本質區別。
三是為分布式光伏合理承擔系統運行費用提供途徑。某些地區分布式光伏大量接入低壓電網,會導致電壓不穩定,特別是在光伏發電集中大發時段。同時,為了消納這些電量,許多變電臺區出現潮流返送。為了保證電力系統的安全和穩定,電網也需調用額外的調節資源對電力和電量進行平衡。然而,目前分布式光伏項目尚不用承擔系統運行費用。
分布式光伏入市仍面臨以下問題:
一是規模小且產權分散。在分布式光伏發展早期,自然人投資的項目獲得了高額補貼,裝機量大幅增長。然而隨著補貼退坡,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增量大幅下降。但是存量項目中,仍有許多容量在幾千瓦到幾十千瓦不等的自然人項目,累計裝機容量約占總容量的50%。將這些項目納入市場存在一定困難,因為它們規模小且產權分散,作為交易者入市會給市場注冊、計量和結算等帶來挑戰。
二是綠電交易的環境權益確權煩瑣。對于分布式光伏項目來說,綠電交易中的環境權益收入是重要的收入來源。如果要將分布式光伏納入市場,其收益可能發生波動,而環境權益可以對潛在的收益下降進行補足。隨著綠證需求量的增加,環境權益的價值還有很大上升空間。但是,大量小規模的分布式電源參與市場,可能使環境權益的確定流程較為復雜,也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環境權益損失。
三是過網費計算方式有待考量。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允許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與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進行電力交易。在試點中,“過網費”按照電壓等級輸配電費差額計算。輸配電費是按照電網歷史的輸配電量對輸配電網建設和運營成本進行核定,具有成本回收屬性,而分布式電源通過電網參與電力交易,電網相應的運行和備用等成本并不會大量減少。在分布式光伏裝機量高速增長的背景下,試點中的“過網費”計算方式無法覆蓋電網的運行和備用成本。
在“雙碳”目標下,能夠接入大規模新能源的配電網是新型電力系統重要且必要的組成部分。建議推動分布式光伏入市,進而推動配電網高質量發展。
一是創新市場機制。首先,應構建聚合商等新型市場主體,將大量分散的小規模分布式發電主體聚合起來參與市場交易。應由專業的市場交易代理主體來開展市場報價、偏差管理等工作,提升分布式光伏的市場價值,創造合理的市場回報。同時,構建完備的市場信用管理機制,控制代理主體的信用風險。其次,構建靈活的綠電環境權益確權和分配機制。建議基于先進信息技術構建可實現綠電權益自動確權和分配的平臺,在使綠電環境權益鏈條具有權威性的同時,減少綠電環境權益損耗。
二是構建合理的市場運行費用分攤機制。首先,合理測算分布式光伏發電和交易所消耗的備用容量、調峰、調頻等調節資源,確定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交易需要承擔的市場運行費用。其次,由于光伏發電存在間歇性,配置儲能是一個重要路徑。有必要研究接入和消納能力受限地區新增的入市分布式光伏項目合理承擔配置儲能的成本的機制。
三是構建合理的“過網費”機制。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的迅速增長,將催生與傳統輸配電方式不同的發用電業態。建議對高質量配電網發展進行適度超前投入,同時相應調整電網輸配電費核算方式,使電網可以進行合理的投入成本回收。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