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解振華8月24日上午代表國務院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作關于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申明了我國的基本立場。
報告申明,面對氣候變化的嚴峻挑戰,我國充分認識到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主張通過切實有效的國際合作,攜手努力,共同應對。我們認為,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應當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基本框架,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哥本哈根會議應嚴格遵循巴厘島路線圖授權,進一步加強《公約》及《議定書》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統籌考慮減緩、適應、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一是發達國家應當在《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繼續承擔大幅度量化減排指標,作為整體到2020年在1990年水平上至少減排40%,未批準《議定書》的發達國家應當承擔可相與比較的減排義務。二是發達國家切實兌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承諾,并作出相應的機制安排。三是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在發達國家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的支持下,根據本國國情采取適當的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的行動。我國將在《公約》和《議定書》的基礎上,按照巴厘路線圖的要求,從國情和實際出發,承擔與我發展階段、應負責任和實際能力相稱的國際義務,實施強有力的國內政策、措施和行動,為保護全球氣候作出應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