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工作方案》。
方案提到,到2025年,國家及省級地區碳排放年報、快報制度全面建立,一批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標準和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發布實施,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建設取得積極進展,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因子數據庫基本建成并定期更新,碳排放相關計量、檢測、監測、分析能力水平得到顯著提升。
研究制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排放核算指南,開展基于全生命周期理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排放評價方法研究,研究設定重點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排放準入水平。
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有關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加快構建碳排放雙控制度體系工作方案》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結合,著力破解構建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面臨的短板制約,提升各層級、各領域、各行業碳排放統計核算能力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標
到2025年,國家及省級地區碳排放年報、快報制度全面建立,一批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標準和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發布實施,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建設取得積極進展,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因子數據庫基本建成并定期更新,碳排放相關計量、檢測、監測、分析能力水平得到顯著提升。
到2030年,系統完備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構建完成,國家、省級碳排放統計核算制度全面建立并有效運轉,重點行業領域碳排放核算標準和規則更加健全,重點用能和碳排放單位碳排放管理能力顯著提升,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更加完善,碳排放數據能夠有效滿足各層級、各領域、各行業碳排放管控要求。
二、重點任務
(一)健全區域碳排放統計核算制度
1.全面落實全國及省級地區碳排放統計核算制度,對全國及省級地區碳排放開展統計核算,建立全國及省級地區碳排放數據年報、快報制度,提高數據時效性和質量。(國家統計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參與)
2.按照國際履約要求,逐年編制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完善數據收集機制,推動清單編制方法與國際要求接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編制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生態環境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統計局等部門參與)
3.鼓勵各地區參照國家和省級地區碳排放統計核算方法,按照數據可得、方法可行、結果可比的原則,制定省級以下地區碳排放統計核算方法。(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參與)
4.強化省級及以下地區碳排放統計核算基礎能力,推動地市級編制能源平衡表或簡易能源平衡表,明確基礎數據統計責任。(國家統計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參與)
(二)完善重點行業領域碳排放核算機制
5.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作用,以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業行業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領域為重點,根據行業特點和管理需要,合理劃定行業領域碳排放核算范圍,依托能源和工業統計、能源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碳排放核算、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綠證交易市場等數據,開展重點行業領域碳排放核算。(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中國民航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6.依托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展納入行業碳排放核算工作。深化數據質量管理,建立數據共享和聯合監管機制,加強對重點行業核算工作的基礎支撐。(生態環境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中國民航局等部門參與)
(三)健全企業碳排放核算方法
7.組織制修訂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標準和技術規范,明確統計核算、計量、監測、核查等配套規則。結合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特點,細化制定重要工序或設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有序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報告與核查。(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中國民航局等部門參與)
8.在重點行業企業間接碳排放核算中,研究企業使用非化石能源電力相關碳排放計算方法。研究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碳匯在企業碳排放核算中進行抵扣的方法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國家林草局、中國民航局等部門參與)
9.有序推進碳排放自動監測系統(CEMS)試點應用,鼓勵電力、水泥等行業企業先行先試。出臺相關監測技術指南、標準規范,開展與核算數據對比分析,提高碳排放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比性。加強對監測系統的計量檢定、校準、測試評價,明確數據采集處理方式、數據記錄格式等要求。(生態環境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參與)
(四)構建項目碳排放和碳減排核算體系
10.研究制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排放核算指南,開展基于全生命周期理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排放評價方法研究,研究設定重點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排放準入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參與)
11.研究制定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規范或指南,健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體系。(生態環境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參與)
12.針對減碳增匯貢獻突出的項目,研究制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構建立足國內、銜接國際的項目碳減排核算體系。(生態環境部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五)建立健全碳足跡管理體系
13.制定發布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通則等國家標準,統一產品碳足跡核算原則、核算方法、數據質量等要求,明確可再生能源消費認定方法和核算要求,加強與企業和項目碳排放核算基本方法及相關標準銜接。(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參與)
14.加快制定發布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標準,研究制定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編制工作指引,逐步擴大覆蓋范圍,確定行業標準、團體標準采信規則及程序,將實施基礎好的團體標準采信為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強化綠色電力證書在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體系中的應用。(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加強產品碳足跡核算能力建設,培養專業化人才隊伍,規范產品碳足跡專業服務,開展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試點,培育有國際影響力的產品碳足跡核算評價和認證機構。(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參與)
(六)建設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因子數據庫
16.制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因子數據庫建設方案,組織開展因子庫的開發建設,建立配套的因子庫管理制度,規范因子庫的數據管理和日常運行,盡快公布一批主要能源品類和重點基礎產品碳排放因子,為地方、企業開展核算提供基準數據。(生態環境部、國家統計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參與)
17.組織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因子收集、調研、實測和分析,研究完善電力平均排放因子核算方法,定期更新全國及各省級地區電力平均排放因子和化石能源電力排放因子,為國家、地區、行業、企業等層面開展碳排放核算提供支撐。(生態環境部、國家統計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參與)
(七)推進先進技術應用和新型方法學研究
18.建立基于電力大數據的碳排放核算機制,完善“電—碳分析模型”,組建專業團隊開展碳排放數據測算、分析、應用研究,規范數據采集、核算、驗證、應用等要求,持續提升模型測算科學性、準確性。(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19.研究建立碳排放預測預警模型,綜合考慮全國及各省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能源消費結構等因素,分析展望全國及各省級地區控排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為制定政策和推動工作提供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20.升級“地空天”一體化氣候變化觀測網絡,建設溫室氣體高精度觀測站網和立體監測體系,加強衛星遙感高精度連續碳排放測量技術應用。(生態環境部、中國氣象局、中國科學院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21.加強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核算方法學研究,明確碳捕集、運輸、利用、封存的核算范圍及方法。制定清潔低碳氫能認定方法和標準,開展碳減排效應核算。(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參與)
(八)加強國際合作
22.加強與主要貿易伙伴在碳排放核算規則上的溝通銜接,圍繞碳排放核算、計量、檢測、監測、分析、標準、認證等方面開展國際協調和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碳排放核算相關標準制修訂和國際計量比對。(生態環境部牽頭,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中國民航局等部門參與)
23.強化碳排放核算基礎能力建設國際合作,與外方在方法學研究、技術規范制定、專業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交流合作,鼓勵中外企業和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在背景數據庫共建、參考數據共享、產品碳標識認證等方面開展合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中國民航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工作統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國家統計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建立碳排放統計核算工作協調機制,協調重要政策、強化數據管理、加強數據應用、開展基礎研究,推動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強數據管理。全國及各地區、各行業碳排放數據按照“誰核算、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加強碳排放數據管理和應用。面向碳排放雙控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碳排放數據匯總、分級管理和部門共享,依托有關數據開展形勢研判、提醒預警、評價考核等工作,有關分析結果及時與數據提供部門共享。
(三)強化調度落實。各地區要制定落實相關工作的具體方案,切實加強本地區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建設,夯實碳排放統計核算相關基礎,前瞻性做好本地區碳排放分析展望。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聯合有關部門適時對各地區落實情況進行調度檢查,對工作進度滯后的地區進行督導幫扶。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