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發改委印發《河南省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豫發改環資〔2021〕893號)同時廢止。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河南省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辦法
(2024年修訂)》的通知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濟源示范區發改統計局、航空港區發展和統計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重點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有關要求,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要求,進一步優化能源消費結構,規范耗煤項目煤炭消費等量或減量替代管理,我委制定本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12月30日
河南省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辦法
(2024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要求,進一步優化能源消費結構,規范耗煤項目煤炭消費等量或減量替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重點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涉及直接消費煤炭的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耗煤項目)。
直接消費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漿、型煤、煤粉等為燃料或原料,進行燃燒或生產加工等。
煤炭消費等量或減量替代(以下簡稱煤炭替代),是指耗煤項目新增煤炭消費量,需由其他途徑等量或超量減少煤炭消費來實現。
第三條實施煤炭替代以促進煤炭清潔化利用為方向、提升煤炭利用效率為重點,堅持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科學有序,堅決不搞“一刀切”,因地制宜、分類施策,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比重。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單位負責推進煤炭替代工作,統籌產業綠色發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空氣環境質量,確保完成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
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實施本地區煤炭替代工作,組織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并實施煤炭替代方案。
第二章煤炭替代核算方法
第五條煤炭替代來源僅限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國家及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煤炭替代來源不得使用區域外煤炭替代量。煤炭替代量應當可監測、可量化、可復核。同一項目煤炭消費削減量不得重復使用。
(一)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以及企業關停、轉產減少的煤炭消費量;
(二)耗煤設備節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鍋爐等設備減少的煤炭消費量;
(三)以可再生能源、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費量;
(四)通過用能權市場購買的煤炭消費指標;
(五)通過其他途徑減少的煤炭消費量;
(六)不得將使用石油焦、焦炭、蘭炭等高污染燃料作為煤炭減量替代措施。
第六條煤炭替代量,根據不同的替代途徑科學核算。
(一)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業整體關停退出的,煤炭消費削減量應按照企業關停上一年度實際耗煤量核算;
(二)部分耗煤設備設施關停拆除的企業,煤炭消費削減量應按照設備、設施關停上一年度實際耗煤量核算;
(三)耗煤企業進行節能技術改造,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形成的煤炭削減量,按照改造前后煤炭消費實際數據值的差額核算;
(四)實施可再生能源、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替代形成的煤炭消費削減量,按照替代設施進行核算;
(五)通過用能權市場購買的煤炭消費量,按照雙方交易合同及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相關數據核算。項目購買的煤炭指標,建成投產的當年煤炭減量時不再予以壓減;
(六)通過其他措施產生的煤炭替代量。
第七條根據產業綠色發展和大氣污染防治要求,根據行業能效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煤炭替代實行行業和地區差別政策。
(一)鋼鐵、焦化、化工、煤化工、石化、有色、建材等行業“兩高”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系數為1.5,具體以《河南省“兩高”項目管理目錄》為準。其他行業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系數為1.2;煤電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系數為1.0。
(二)鄭州、開封、洛陽、平頂山、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商丘、周口、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等重點地區耗煤項目煤炭替代系數為1.1,其他省轄市替代系數為1.0。跨區域轉移的項目,從嚴按照替代系數高的地區政策執行。
第八條耗煤項目煤炭替代量是各項煤炭替代措施形成的煤炭消費削減之和。
煤炭消費替代量計算公式為:Q=D×K1×K2。
其中,Q指煤炭消費替代量,D指耗煤項目新增煤炭消費量,K1指行業系數,K2耗煤項目所在地區系數。
第九條耗煤項目的煤炭消費量和煤炭替代量均按實物量計算。原料用煤不再納入煤炭消費替代范圍。
第三章煤炭替代實施
第十條耗煤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煤炭替代方案,作為節能報告編制及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耗煤項目煤炭替代方案由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查。
第十二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本地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重點對耗煤項目新增用煤量的測算分析、煤炭替代方案的可行性、煤炭替代量的準確性,以及對地區煤炭消費量影響等方面進行審查,并將其作為項目節能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耗煤項目通過節能審查后,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應將耗煤項目煤炭替代方案在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因建設內容調整造成煤炭消費量增加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投產前,按本辦法要求落實煤炭替代新增量,編制煤炭替代補充方案,報送有權限的節能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五條耗煤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按照煤炭替代方案落實全部煤炭替代量,并經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審查認定出具意見。
第十六條耗煤項目投產形成實際煤炭消費3個月內,項目建設單位須向批復節能審查意見的機關報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落實情況。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未落實煤炭替代量的耗煤項目,節能審查機關不得批復節能審查意見。未落實煤炭替代措施和煤炭替代量的耗煤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八條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加強本地區煤炭消費總量監測,建立煤炭替代項目臺賬,督促嚴格落實煤炭替代措施。
第十九條對未完成年度煤炭消費減量目標的市、縣,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應責成其進行整改,整改期間實行耗煤項目區域限批。
第二十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耗煤項目節能監察,對耗煤項目建設單位未落實煤炭替代方案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耗煤項目建設單位違背信用承諾,以重復替代、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競爭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節能主管部門應撤銷原審查意見,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并將依法認定后的失信信息推送至各級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發展改革部門可依據本文件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豫發改環資〔2021〕893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