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一家民營發電企業向周邊居民供電價格低于國家電網價格三分之一,國家發改委認為其違反了《電力法》,由此引起了社會的強烈質疑。一種觀點認為,民營企業制定的價格反映出我國電力行業壟斷經營的問題;還有人認為,只有放開市場競爭才能實現價格的回歸。
作為長期從事經濟法研究的學者,筆者認為我國當前所面臨的最大問題,不是壟斷問題,而是既得利益集團將既得利益法律化的問題。依照我國現行《電力法》的規定,首先,國家實行電網運營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這就為我國電力行業壟斷體制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國家對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分級管理,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這就使得我國在電力價格方面根本不存在自由競爭的空間。換句話說,《電力法》根本不允許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競爭,如果民營企業進入發電行業,制定有競爭力的價格,那么,其行為違反我國《電力法》。
其次,國家制定了《電力法》配套規則,明確規定發電企業在確定價格的時候,必須包含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附加等各種費用,而這些費用自然反映在發電企業的價格之中。民營發電企業走的是純粹市場競爭的路子,這就使得電力行業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不可能公平競爭。
如果不了解我國現行《電力法》的有關規定,就無法理解國家發改委的表態。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不能在法律之外隨意地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表示肯定。如果不盡快修改我國《電力法》,從源頭解決我國電力行業的壟斷問題,那么,討論電力價格問題毫無意義。
那么,當國家的法律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時,是突破國家現行的法律,還是慎重從事,通過修改法律推行各項改革?這實際上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但是,在我國這樣一個政府主導改革的社會,這個問題卻變成了需要社會各界認真思考的問題。我們當然希望國家的法律能為改革保駕護航,可是,當國家現行的法律將既得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合法化之后,只能通過修改法律的方式,重新調整利益分配關系,為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發揮作用提供法律上保障。
其實,類似的問題不僅在電力行業存在,在我國的郵政行業以及在其他行業普遍存在。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回到法律的層面,我們應該學會通過立法博弈,來解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套用網絡上的說法,改革已經不能“摸著石頭過河”,因為河水太深,很多改革必須重新修改規則,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尋求共識,凝聚共識。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