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協與市律協指中石油、中石化是“典型的價格聯盟”———
“成品油定價現在是典型的價格聯盟。”昨天,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和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針對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成品油、水、電、通信、郵政、燃氣這些行業和產品應適用《反價格壟斷規定》, 因涉及公眾利益,此類產品定價應開聽證會。
市消協及市律協的專家認為,目前問題比較突出的是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成品油零售。“很明顯,雖然都說是國家定價,但按照價格法是指導價,其實可以上浮和下浮,實踐中除了前幾個月有過一段時間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價格出現過不一致,其他時間完全一致。這是典型的價格聯盟。”兩家企業還“經常在溝通”,這些因素都符合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價格“協同行為”的認定,視為價格壟斷協議。
市消協認為,成品油、天然氣和自來水等國有行業的經營者利用壟斷,將消費者的利益轉化為生產者利益,使消費者以更高的價格去購買相關產品,這對消費者不公平。從消費者的角度去看,建議將自然壟斷行業劃入反壟斷規制范疇,同時增加消費者的話語權。
消協建議增加“自然壟斷形成、依法具有獨占或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制訂涉及公眾利益的價格時,應按照《價格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聽證”。
有關專家認為,自然壟斷形成,依法具有獨占或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所制訂涉及公眾利益的價格,本身已具有價格壟斷性質,但其價格是否合理,相關信息是否公開,直接涉及到市場的公平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應增加對自然壟斷形成、依法具有獨占或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的規制。
市消費者協會和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表示,以上意見已經以兩家聯合的名義,呈送給國家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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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價格壟斷協議”
《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價格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經營者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達成的,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認定協同行為,可以依據下列因素: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經營者在同一或相近時間內,以相同或相近的標準和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同種商品價格的,可以認定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具有一致性。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溝通。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