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國家發改委出臺《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下稱“1439號文”),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入市,價格由市場形成。一般解讀認為,本次電價政策的調整具備重要意義:放開發電側煤電電源和全部工商業用戶政府性電價體系,價格由市場形成。
其實,還有更重要的一點就是,“1439號文”及其后續配套政策,使得電網企業基于輸配電價收費變成現實,無論是工商業用戶還是居民、農業用戶,都是按照國家上一輪輸配電價改革政策既定規則核定的輸配電價水平收取過網費,經營性收入只是一個財務概念,輸配電價改革政策確定的收入才是企業法定收入來源。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可能是對國家輸配電價改革政策缺乏系統理解。
一個市場體系
由于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已取消,工商業用戶購電主要有三種方式:
①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方式直接與發電企業達成市場化購電協議,主要以用電量較大的工業用戶為主;
②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售電公司每年與用戶簽訂售電協議,用電價格約定方式包括固定價格、分成模式等,由售電公司代理用戶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從發電企業處購電;
③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此前尚未進入電力市場的用戶,在過渡期可由電網代理購電(不收取手續費)。代理購電價格主要通過月度集中競價方式形成。
上述三種方式購電,其價格形成均是通過湖北電力交易中心這個市場形成,市場決定價格得到了體現。
也就是說,無論是直接參與或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市場的工商業用戶,還是通過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其電價均是在一個市場形成!
兩個價格機制
1.輸配電價機制:全部工商業用戶執行國家批復的輸配電價政策(如下圖)。
①對于進入市場的工商業用戶(包括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和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電網企業基于輸配電價收取電費;同時,對于執行兩部制電價政策的工商業用戶,按照容量電價或需量電價收取基本電費。
②對于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也是基于輸配電價收取電費;同時,對于執行兩部制電價政策的工商業用戶,按照容量電價或需量電價收取基本電費。
2.購銷價差機制: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保留政府性定價體系。
“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規定,“執行代理購電價格機制后,電網企業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如何理解并計算“電網企業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
簡單說,因為居民、農業依然執行政府定價,煤電價格放開后(上下浮動20%),從上游來說,由于電量來源不同、電價漲價幅度不同,居民、農業對應電量的購電價格是變動的,但是由于居民、農業的銷售電價固定不變,那么對于承擔居民、農業保底供電的電網公司而言,“銷售電價—上網電價”的結果——購銷價差就是變動的,2022年這個經常變動的購銷價差與第二監管周期當年核定的購銷價差比較,肯定產生差異,這就會形成新增損益。
根據上述規定,居民、農業用電價格購銷價差也已經按照第二監管周期成本監審確定的購銷差價固化,實際購銷價差收入低于或超過的部分均需要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這也就相當于按照上一輪輸配電價核定規則固化了居民、農業用電的輸配電價水平。
因此,總體來看,落實中發9號文“管住中間、放開兩頭”要求,電網企業基于輸配電價收費變成現實,無論是工商業用戶還是居民、農業用戶,均按照國家上一輪輸配電價改革政策既定規則核定的輸配電價水平收取過網費,低于或超過核定過網費部分的收入,均需要通過下一輪輸配電價改革(成本監審)的方式來認定:是否需要在下一監管周期漲價收回或降價付出,電網公司盈利模式發生根本性變化,經營性收入只是一個財務概念,輸配電價改革政策確定的收入才是企業法定收入來源。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