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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典型案例

2023-05-06 10:44:08 最高人民法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通過頒布之際,為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治宣傳,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守護雪域高原生態環境經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件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內容簡介及全文如下:

青藏高原被譽為“世界屋脊”“亞洲水塔”“地球第三極”,是全球氣候變化的關鍵區、敏感區,也是世界山地冰川最發育的地區和亞洲多條重要江河的源頭區。青藏高原的生態系統質量與功能狀況直接影響我國的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水資源供應、氣候系統穩定和碳收支平衡,對于維護我國乃至世界生態安全具有獨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把“必須堅持生態保護第一”作為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十個必須”之一,強調保護好青藏高原生態就是對中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最大貢獻,要求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青藏高原打造成為全國乃至國際生態文明高地。黨中央印發《青藏高原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方案》,對加強青藏高原生態文明建設作出專門部署,提出建立青藏高原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為走出一條生態友好、綠色低碳、具有高原特色的高質量發展之路指明了方向。

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貫徹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依法妥善審理涉及青藏高原的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變化應對、生態環境治理與服務等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為守護好高原的生靈草木、萬水千山作出了積極貢獻。本次發布的十件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專題典型案例包括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等不同訴訟類型,涵蓋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濕地、雪山冰川等生態系統要素,涉及青藏高原珍貴瀕危和特有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大江大河源頭和重點湖泊保護、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保護、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傳統生態文化遺產保護等多方面內容,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依法守護國家生態安全邊界的有益實踐。

2023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生態環保領域出臺的又一部專門法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緊扣青藏高原生態保護這一主線,聚焦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的主要矛盾、特殊問題、突出特點,為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治支撐。人民法院將以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頒布施行為契機,認真學習貫徹實施好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更好發揮人民法院服務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的職能作用,為守護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生態根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作出更大貢獻。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典型案例

一、唐某良等三人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二、王某前祁連山森林草原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三、楊某平等六人非法開采若爾蓋濕地泥炭案

四、色某等五人盜掘古文化遺址、色某等三人盜竊文物案

五、吾某拉、夏某白危害高原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六、康定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某村民委員會及孟某安等八人非法采礦案

七、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訴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八、青海省某農墾(集團)有限公司訴格爾木市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案

九、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檢察院訴龍陵縣某鎮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外來物種阻截防控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十、西藏自治區朗縣人民檢察院訴某自然資源局怠于履行礦山修復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一、唐某良等三人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唐某良聯系被告人趙某倉、杜某龍前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縣青海湖環湖東路羊場附近,使用橡皮艇、船尾機、漁網、水褲等工具捕撈青海湖裸鯉。8月21日凌晨,唐某良駕駛載魚車輛返回時側翻,被執法民警查獲。當場查獲疑似青海湖裸鯉總計重239.65公斤。經鑒定,漁獲物為青海湖裸鯉,為修復生態應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鯉23965尾,所需費用46971.4元。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唐某良等三人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唐某良、趙某倉、杜某龍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捕撈青海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青海湖裸鯉,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遂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拘役六個月不等,沒收犯罪工具;同時判決其共同支付生態修復費用46971.4元,并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青海湖位于青藏高原東北部,是我國最大的內陸高原湖泊,在維系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和阻止西部荒漠化向東蔓延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環湖40余條河流及眾多泉水形成大面積的高原濕地,成為候鳥遷徙停留和生息繁衍的天堂。青海湖裸鯉,俗稱湟魚,是青海湖特有野生動物物種,在青海湖“水—魚—鳥—草地”生態系統中處于基礎地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打擊破壞青海湖水生動物資源犯罪,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并組織增殖放流,切實貫徹“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力維護青海湖裸鯉種群數量穩定和生態系統食物鏈安全,展示了司法守護青藏高原生物多樣性、筑牢國家西部生態安全屏障的有益實踐。

二、王某前祁連山森林草原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前在祁連山國家公園甘肅片區土林溝青泉一帶,參加肅南縣某村“祭泉”民俗活動時,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煨桑”用品。活動結束后,王某前用石塊將“煨桑”火種封蓋,在未確定火種完全熄滅的情況下離開,致使火種引燃周邊干草引發火災。經鑒定,過火總面積121.69畝,其中喬木林地35.43畝、天然牧草地86.26畝,火災共燒毀祁連圓柏847株、青海云杉778株、爬地柏842株、錦雞兒6930叢,損失共計468578元。祁連山林區人民檢察院以失火罪對王某前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甘肅省祁連山林區法院一審認為,王某前因過失引發森林草原火災,構成失火罪。其行為同時侵害國家林草資源,破壞自然生態,給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較大損害,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遂判處王某前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王某前依據補植工程作業設計完成生態修復義務,逾期未按要求完成修復,承擔生態修復費用98.67萬元或按照后期評估數額承擔相應費用。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祁連山綿亙于青藏高原東北邊緣,是我國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系統涵蓋森林、草原、冰川、荒漠等,自然資源豐富,珍稀野生動植物種類繁多,在維系高原高寒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案系因野外用火不慎引發森林草原失火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綜合研判案件實際情況與當地生態條件的前提下,采納專業機構意見,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按照專業修復方案對遭受破壞的林草資源予以植被恢復。同時,考慮到祁連山區域內有多個民族居住生活,民族風俗各異,野外用火頻次較高,人民法院前往案發地宣判,以案釋法,警醒廣大群眾提高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識,在傳承民族風俗文化的同時,共同守護好賴以生存的綠色家園,取得了“挽救一個人,教育一群人,恢復一片綠”的良好效果。

三、楊某平等六人非法開采若爾蓋濕地泥炭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楊某平等六人在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若爾蓋縣、紅原縣非法采挖泥炭并出售牟利。經鑒定,六被告人采挖土壤為泥炭土,共采挖1614.65立方米,價值797694.32元。四川省若爾蓋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采礦罪對楊某平等六人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四川省若爾蓋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楊某平等六人違反礦產資源法規,擅自進入若爾蓋、紅原高原高寒沼澤濕地盜采泥炭,謀取非法利益,均構成非法采礦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認罰和社會危害程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0萬元至2萬元不等,追繳違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若爾蓋濕地位于青藏高原東部,濕地總面積約55萬公頃,是長江、黃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養地,也是青藏高原的重要碳庫。這里蘊藏著70億立方米高原泥炭,是世界上面積最大、保存最完好的高原泥炭沼澤濕地。泥炭作為非金屬礦產資源,在調節氣候、保持水土、水源涵養、固碳增匯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六被告人在若爾蓋國家公園禁采區盜挖泥炭,嚴重影響若爾蓋濕地生態服務功能發揮,破壞青藏高原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人民法院依法嚴懲盜采高原泥炭犯罪行為,加強青藏高原高寒濕地生態系統司法保護,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長江、黃河上游生態屏障,有力守護了雪域高原生態安全。

四、色某等五人盜掘古文化遺址、色某等三人盜竊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色某、索某、嘎某到西藏自治區普蘭縣實施盜竊,在居民家中盜得一尊佛像。經鑒定,所盜佛像系鍍金銅釋迦牟尼坐像,屬于三級文物。同年8月,被告人丁某與衛某共謀在西藏自治區札達縣的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西謝遺址盜掘佛塔,兩人使用十字鎬和鋼釬對該遺址中最大佛塔的西側墻體實施盜掘,造成墻體毀損。后衛某與色某、達某、索某商定盜掘佛塔事宜,索某留在車內等候接應,其他三人對遺址進行挖掘。四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所得文物共33件,其中5件屬于三級文物,28件屬于一般文物。札達縣人民檢察院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對色某、衛某、達某、索某、丁某提起公訴,以盜竊罪對色某、索某、嘎某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西藏自治區札達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色某等五被告人違反國家文物管理制度及國家對古文化遺址的所有權,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私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色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遂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數罪并罰合并執行)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案涉文物依法移交文物管理部門或返還給被害人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青藏高原是中華文明的發祥地之一,獨特的高原生態環境孕育了豐富厚重、絢麗多姿的青藏高原生態文化。文物和文化遺產是連接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歷史文化紐帶,是不可再生、不可復制的寶貴資源。本案所涉古文化遺址包括佛殿、望樓、僧舍、佛塔、石窟、防御墻等上百處建筑遺跡,是藏傳佛教的重要載體,具有文化宗教研究價值。被告人盜掘、盜竊各類文物30余件,對案涉古文化遺址造成了無法修復的巨大損害。人民法院依法嚴懲破壞文物和文化遺產犯罪行為,有效震懾潛在犯罪分子,教育引導公眾增強保護意識,對于加大青藏高原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弘揚青藏高原優秀生態文化具有積極意義。

五、吾某拉、夏某白危害高原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開始,被告人吾某拉在未取得野生動物產品加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烏恰縣經營一家制作野生動物制品的手工藝品店,非法制作加工沒有合法來源的盤羊角及頭蓋骨、北山羊角及頭蓋骨、野山羊角等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制品20件,收取加工費2.06萬元,價值共計26.65萬元。2019年12月,被告人夏某白在吾某拉從巴音庫魯提鄉山上采集野生動物角頭時,幫助其運輸、藏匿野生動物制品132件。經鑒定,其中98件為北山羊制品、24件為盤羊制品、4件為羊角制品,其余6件不能鑒定出物種,價值共計69.5萬元。此外,夏某白于2019年1月駕車在三屯碑草原伙同他人捕殺一只北山羊后食用。庫爾勒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吾某拉、夏某白提起公訴,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對夏某白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吾某拉以盈利為目的,未取得野生動物產品加工經營許可證,制作、運輸、出售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制品,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夏某白幫助吾某拉運輸、藏匿案涉野生動物制品,逃避檢查,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夏某白與他人共同非法獵捕并殺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北山羊1只,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吾某拉、夏某白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五個月(數罪并罰合并執行),并處罰金,追繳犯罪所得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青藏高原涉及新疆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田地區、喀什地區等四個地州,主要是喀喇昆侖山、昆侖山、阿爾金山在新疆的區域,平均海拔4400米至5000米,擁有獨特的高原生態系統。本案所涉烏恰縣位于中國最西端,北接天山山脈西端,南靠帕米爾高原、昆侖山北麓,境內有雪豹、棕熊、鵝喉羚、盤羊、北山羊、野豬、旱獺、雪雞、石雞等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以及紫草、甘草、阿魏、麻黃、車前草、黨參、當歸、蒲公英、黃芪、鎖陽、茯苓等野生藥用植物資源。青藏高原自然生態系統先天脆弱敏感,自我維持和恢復能力差,一旦遭到破壞修復難度大。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和遏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有力保護青藏高原珍貴、瀕危和特有野生動物物種,對于保護青藏高原生物多樣性,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具有重要意義。

六、康定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某村民委員會及孟某安等八人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被告單位康定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水泥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為解決公司生產原材料緊缺困難,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與時任被告單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村委會)主任的被告人孟某安協商,達成向同樣不具備采礦許可資格的某村收購石灰石的意向,并分別于2019年3月至8月、2020年4月至11月期間在某村非法采挖石灰石1196042.82噸,價值21528770.76元,造成案發地多處大面積原始植被毀損。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采礦罪對某水泥公司、某村委會及孟某安等八人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水泥公司和某村委會及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挖采石灰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情節特別嚴重,二被告單位與八被告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根據犯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罰金履行能力及主動到案、認罪認罰情節,分別判處某水泥公司、某村委會罰金200萬元、1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判處八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罰金18萬元至5萬元不等。宣判后,某水泥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青藏高原各類自然資源豐富,但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弱,必須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嚴守國家生態安全邊界。本案案發地四川甘孜地處青藏高原東南區域,被稱為“川西高原”,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及地熱溫泉等其他自然資源。被告公司與當地村委會共同犯非法采礦罪,非法采挖數量巨大,造成嚴重礦產資源破壞和巨大經濟損失。人民法院嚴厲打擊非法采礦犯罪,對于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升當地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法治意識具有警示教育意義。同時,考慮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被告人主動到案、認罪認罰等情形,對部分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有效發揮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優勢。

七、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訴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某鋁業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間,長期違反法律規定,超標排放工業氣體及顆粒物,在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情況下破碎作業,導致粉塵污染,數次被處以行政處罰。某鋁業公司對固體危險廢物大修渣(廢陰極炭塊)處置不徹底,將其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計1500余噸混合填埋在大通河流經區域地下。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某環研所)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鋁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環境損失等。

【裁判結果】

甘肅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并組織調解,促成雙方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1.某鋁業公司已經按照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某環研所的訴訟請求,完成廢渣處置及大氣排放的清理整改工作,案涉場地不再具有環境風險;2.某鋁業公司已經按照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完成生態環境治理修復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3.某環研所為本次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案件受理費等,由某鋁業公司負擔。該調解協議經依法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任何異議。一審法院審查認為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予以確認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大通河系黃河支流湟水的最大支流,發源于青藏高原祁連山脈東段,流經甘肅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具有重要生態功能。本案中,被告超標排污,違規處置固體廢物,造成區域大氣和粉塵污染,嚴重影響大通河流域的地下水質和生態系統,對黃河上游地區的水循環系統及水資源補給造成不利影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督促被告落實整改、及時減損、積極修復,監測數據顯示整改后已不再具有環境風險,這起社會關注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最終以被告公司自愿接受環保社會組織訴訟請求并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的方式得以妥善解決。人民法院遵循自愿合法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一方面嚴守生態紅線,確保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及時有效救濟;另一方面優化多元解紛機制,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助力高質量發展,實現了案件辦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有機統一。

八、青海省某農墾(集團)有限公司訴格爾木市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格爾木市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發展公司)為礦山企業,2006年與原告青海省某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農墾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在案涉租賃場地堆存尾礦渣,直至2016年退租時仍未進行合法處置。經調查評估,上述尾礦渣為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周邊有枸杞種植地、耕地和地表水流經。因無法與某發展公司取得聯系,格爾木市生態環境局向某農墾公司發出督辦通知,將歷史遺留尾礦渣交由出租人某農墾公司處置。某農墾公司委托專業公司處置后,起訴某發展公司追索由此產生的治理費用2612402.28元。

【裁判結果】

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某發展公司負有不能造成環境污染及合同終止時將土地恢復原狀的義務,反映出某農墾公司可以預見某發展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但其在長達十年的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未對某發展公司持續、大量堆存尾礦渣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依法處置;在合同關系終止后,隨即將案涉場地出租給第三人使用,其不作為導致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及對損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確定某農墾公司自行承擔15%的責任,判令某發展公司承擔剩余85%的責任。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青藏高原經濟社會發展必須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把建設生態文明轉化為各族群眾的自覺行動,堅定不移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努力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本案中,被告在種植地、耕地和地表水流經地周邊長期堆存尾礦渣,嚴重侵害周邊生態環境。原告作為土地權利人,對場地租賃方堆存固體廢物的行為未盡合理監督義務,在承租方失去聯絡時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先行承擔土地修復治理費用。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及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確定租賃雙方各自分擔修復治理費用的比例,對于教育民事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恪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引導企業積極參與生態環境協同治理具有示范意義。

九、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檢察院訴龍陵縣某鎮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外來物種阻截防控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來,外來有害物種“紅火蟻”入侵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部分地區,龍陵縣某鎮是被入侵的鄉鎮之一。2021年12月,龍陵縣人民檢察院向被告龍陵縣某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鎮政府)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對轄區內紅火蟻的阻截防控職責,某鎮政府書面回復轄區暫未發現紅火蟻。2022年3月,龍陵縣人民檢察院監督發現,某鎮龍山湖公園人行道周圍、邦臘掌景區、中心公墓等進行過綠化或草皮移栽的區域有紅火蟻蟻巢分布,數量增多,防控形勢嚴峻性加劇,遂對某鎮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物安全工作負責,負有阻截、防控其轄區內外來入侵物種紅火蟻的法定職責,但其未采取有效消殺措施,致使紅火蟻侵害進一步蔓延。訴訟中,某鎮政府雖對部分區域進行了消殺,但仍存在大量紅火蟻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被侵害狀態。遂判決責令某鎮政府繼續履行對行政區域內外來物種紅火蟻的阻截防控工作職責。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云南保山地處高黎貢山南麓,是青藏高原向云貴高原的過渡地帶,擁有豐富的森林資源和多樣的生物種群。青藏高原作為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區,生物系統獨特而脆弱,外來入侵物種在當地往往沒有天敵,其大量繁殖會直接影響當地其他生物數量和種類,甚至對食物鏈造成災難性破壞,影響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嚴重危害生態安全。本案系因地方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外來入侵物種侵害進一步蔓延而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主動作為。判決生效后,被告政府積極采取全面摸排、重點區域消殺誘殺、擴大宣傳引導等措施,有效防治了轄區內紅火蟻繁殖蔓延。本案審理為人民法院持續加強生物安全保護,防治外來物種侵害,以法治手段保障青藏高原生態系統健康穩定提供了有益司法樣本。

十、西藏自治區朗縣人民檢察院訴某自然資源局怠于履行礦山修復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某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礦業公司)取得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區某鉻鐵礦采礦權。在采礦期限內,某礦業公司造成礦區環境損害面積達14畝,停止開采后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造成礦區巖石裸露、水土流失、生態環境破壞。被告某自然資源局于2017年7月23日向某礦業公司發出限時整改緊急通知,要求其立即開展環境恢復工作,但該公司未對破壞地區進行治理恢復。朗縣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9月4日向某自然資源局送達檢察建議書,要求其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管職責,但該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對案涉礦區進行恢復治理,檢察機關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西藏自治區朗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自然資源局應依法積極履行對案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監督管理職責,其通過下發文件的方式要求某礦業公司開展環境恢復工作效果不明顯,在收到檢察建議后仍未采取積極措施,案涉礦區環境治理恢復工作始終未能開展,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遂判決確認某自然資源局怠于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其依法繼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西藏林芝地區資源豐富、擁有大面積原始森林,是世界生物多樣性最典型的地區之一,素有“西藏江南”“雪域明珠”的美譽。案涉礦區開采期間造成的環境損害面積較大,地表植被和區域生態環境破壞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職能部門怠于履行職責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要求其采取更為積極的措施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加快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判決生效后,被告單位采取土地復墾等措施對案涉礦區進行環境修復治理,已取得初步治理成效,后續修復工作正在有序推進中。本案處理對于督促行政機關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意識、規范履職行為、提高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引導礦產資源開發企業依法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責任,加強青藏高原生態環境系統保護、協同保護、特殊保護具有積極意義。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最高人民法院,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