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南通舉行《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新聞發布會,公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情況及《程序規定》主要內容。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程序規定》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了“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改革部署。開展《程序規定》立法,從法規制度層面謀劃部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有利于系統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工作落地見效。
南通自2017年10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以來,取得了顯著成效,被生態環境部確定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基層聯系點。截至目前,南通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件辦案總數位居全國地級市之首,辦理了全國首例長江非法采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長三角首例長江船舶大氣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
2022年,南通《領先探索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獲評中央依法治國辦第二批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范項目。2024年8月20日,《程序規定》經十六屆南通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24年9月29日,《程序規定》經南通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11月28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了《程序規定》。2025年1月20日,《程序規定》被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認定為全國首部專門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了解到,《程序規定》共19條,分為八個方面內容:主要規定了三級政府及各部門職責,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索賠線索初步核查、立案啟動的具體時間要求,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的相關內容,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明確了修復優先原則和損害修復。包括細化明確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17個部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職責,出臺《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專家庫管理制度》《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簡易評估案件專家選取辦法》等制度,明確8種故意違法以及12種嚴重后果的具體認定情形,設計《懲罰性賠償裁量計算表》,確定應當收集的3大類證據。規定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在發現或者收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生態環境損害初步核查。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立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