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能源局等部門印發《寧波市推進建筑領域屋頂光伏高水平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25—2027年)》(以下簡稱《方案》),提出了七大行動計劃,主要包括新建建筑光伏建筑一體化行動計劃、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示范引領計劃、住宅小區屋頂太陽能熱水設備更新計劃、城鎮住宅小區光伏屋頂更新計劃、既有公共建筑屋面整理和資源利用計劃、既有工業建筑綠色用電發展計劃、農戶家庭屋頂光伏整鎮整村推進計劃。
根據《方案》,在新建房屋建筑方面,堅持持續全面強制性推廣分布式光伏系統,確保新建建筑光伏覆蓋率持續穩定在98%以上。按照“宜建則建、能建盡建”要求,既有房屋建筑光伏建設水平全國領先,分布式光伏裝機位居全國前列。到2027年底,計劃新增屋頂光伏裝機容量400萬千瓦。
其中,《方案》提出農戶家庭屋頂光伏整鎮整村推進計劃。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建設一批光伏鄉鎮、光伏村。到2027年底,集中連片區域農戶家庭屋頂光伏增建力爭超過5個。
寧波市推進建筑領域屋頂光伏高水平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25-2027年)
建筑屋頂是有限城市空間資源,是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載體、展示城市風貌的窗口、推進城市高質量綠色發展的基礎支撐。為推進能源保供、提升城市品位,現制定《寧波市推進建筑領域屋頂光伏高水平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25-2027年)》。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推動既有建筑屋頂光伏高水平建設為主線,聚焦城鄉建設高質量綠色發展,聚焦建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聚焦提高房屋建筑非化石能源利用水平,提升城市新能源化、數智化水平,打造建設現代化濱海大都市新品牌。
(二)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統籌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發揮好政府在資源配置上的引導性、彌補性、規制性作用,為市場開路,給市場讓路,確保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逐樓增建和整體推進相結合。以屬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院區、校區、園區、廠區等為基礎,以一個鄉鎮(街道)、一個村(社區)為依托,整體推進,建設光伏示范樣板工程。
——投建營一體和責權利統一相結合。鼓勵企業結合既有建筑實際,在投資、建設、營運和管理等方面形成統一的組織架構,通過數字賦能,公開、公平、公正地保障各方權益和利益。
——能源發展和風貌提升相結合。以問題為導向,統籌建筑屋頂光伏應用和城市“第六立面”風貌提升,建立規劃和設計管控機制、質量和安全保障機制,確保實現階段性工作目標。
(三)工作目標
新建房屋建筑方面,堅持持續全面強制性推廣分布式光伏系統,確保新建建筑光伏覆蓋率持續穩定在98%以上;既有房屋建筑方面,按照“宜建則建、能建盡建”要求,既有房屋建筑光伏建設水平全國領先,分布式光伏裝機位居全國前列。到2027年底,計劃新增屋頂光伏裝機容量400萬千瓦。
二、實施七大行動計劃
(一)新建建筑光伏建筑一體化行動計劃。鼓勵新建建筑采用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實現光伏發電系統與建筑物的外圍護結構(含屋頂、幕墻、遮陽板等)相結合。加大BIPV推廣應用力度。政府投融資、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和超低能耗建筑、社會投資的高品質住區(含城鎮低密度住宅)項目應當采用光伏建筑一體化設計,確保光伏系統的設計與建筑風格相協調。(牽頭單位:市住建局;以下都需要各區(縣、市)政府、開發園區為主落實,不再列出)
(二)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示范引領計劃。以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用能公共機構開展試點,2025年底前,完成屋頂光伏整體增建和整體利用。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所持有、除負面清單以外的既有建筑,堅持“增建為常態、不建為例外”要求,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2026年底前,完成屋頂光伏增建工作,做到“應裝盡裝”,確保走在全社會前列;其中,以院區、校區、園區等集聚區集中建設的,可再生能源整體利用率原則上不得低于8%。(牽頭單位: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衛健委、市教育局、市體育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三)住宅小區屋頂太陽能熱水設備更新計劃。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文件精神,全面啟動住宅小區屋頂太陽能熱水設施設備更新工作。充分尊重居民意愿,以拆遷安置房開展試點,先易后難,逐步擴大到全部已安裝屋頂太陽能熱水的住宅小區;經小區居民依法表決同意后,按照業主對太陽能熱水設施設備以舊換新或太陽能熱水設施設備替換成光伏發電系統的不同應用需求,推動屋頂太陽能熱水設備以舊換新工作。到2027年底,住宅小區屋頂太陽能熱水設備更新計劃全面完成,屋頂安全隱患同步消除。(牽頭單位:市住建局、市商務局)
(四)城鎮住宅小區光伏屋頂更新計劃。結合房屋建筑屋頂滲漏水、屋頂保溫隔熱、外墻保溫等民生熱點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重點內容,以公租房等既有建筑為試點,有序開展全市住宅小區屋頂隔熱板和外墻外保溫更新工作。對住宅小區建筑屋頂、住宅小區外墻脫落、滲漏水、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可以增建或補建屋頂光伏系統的,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發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老舊小區和電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辦房〔2015〕52號)意見,優先納入更新改造計劃。到2027年底,完成建筑面積500萬m2的城鎮住宅小區光伏屋頂更新計劃,其中:2025年完成100萬m2的城鎮住宅小區光伏屋頂更新計劃。(牽頭單位:市住建局)
(五)既有公共建筑屋面整理和資源利用計劃。推動商業綜合體、廣場、辦公樓、酒店旅館等既有公共建筑增建屋頂光伏,對現狀設備多、無法騰挪空間的,且不屬于負面清單內容的,支持重新和整體搭建基礎和空間框架,搭建后光伏組件的頂標高不得高于2.2米,且不得增加建筑面積。對公共停車場(含建筑屋頂停車場)、公交場站、軌道車輛段等公共建筑,按照“誰投資、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要求,到2027年底,推動既有公共建筑能建盡建。(牽頭單位:市商務局、市文廣旅游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等,市資規局配合)
(六)既有工業建筑綠色用電發展計劃。全面推動工業企業綠色用電,把工業企業各類建筑屋頂光伏應用情況作為市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評比的前提,優化用能結構,降低碳排放量。到2027年底,規上工業企業建筑屋頂實現應建盡建。(牽頭單位:市經信局,配合單位:市能源局)
(七)農戶家庭屋頂光伏整鎮整村推進計劃。支持村級下山移民安置房、中心村等農戶家庭房屋集中連片區域,由村級經濟合作組織投資,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使用光伏瓦等BIPV集成技術,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維,實現共建、共享、共富。支持鄉鎮(街道)將村委會、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辦公用房、農村文化大禮堂等資產打包委托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建設一批光伏鄉鎮、光伏村。加大在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設施屋頂、管理用房屋頂等光伏推廣應用力度。到2027年底,集中連片區域農戶家庭屋頂光伏增建力爭超過5個。(牽頭單位: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
三、釋放六大政策效應
(一)調整實施有關支持政策。支持屋頂增建光伏結合屋頂屋面滲漏水處理、隔熱板更新、基礎增設等工作,繼續按照市住建局等五部門《關于大力推進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應用工作的若干意見》(甬建發〔2022〕15號)要求,積極落實對既有住宅建筑設置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的補助,基礎及屋面改造部分列入老舊住宅小區改造投資。對外墻保溫存在消防安全隱患、脫落風險和滲漏水問題的,支持統籌推進屋頂和墻面光伏增建改造。業委會通過融資方式解決資金來源的,視為業主出資,后期發電分攤收益歸業主所有,到期后光伏發電設施設備的所有者權益及運維責任由業主承擔。對確認為中修或中修以上的維修項目,按《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政策給予補貼。對太陽能熱水器更新的,根據《寧波市加力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甬兩新辦發〔2024〕2號)等有關補貼政策,符合條件的太陽能熱水器可享受現有綠色智能家電產品以舊換新補助政策。(牽頭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能源局)
(二)加大審批制度改革力度。制定既有建筑屋頂增建光伏負面清單(詳見附件)。確定既有建筑屋頂增建光伏系統為設備安裝,支持以區(縣、市)、衛生健康、教育、機關事務等區域領域間實行整體報備,并做好“入統工作”;通過實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動項目之間“肥瘦”搭配,吸引社會投資參與。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和房屋主體建筑同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確保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所有檔案依法歸檔。建筑屋頂增建光伏不需向住建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相關工作由供電部門在并網時組織統一驗收,減少驗收程序;對質量不符合規范、設備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不予以并網發電。區(縣、市)、開發園區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統一委托一家第三方機構開展巡回設計、施工、消防技術質量檢查抽查;對抽查判定不符合要求的,供電部門不予以并網發電。區(縣、市)、開發園區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設計單位、監理機構工作的抽查力度,及時通報發現問題,確保設備安裝質量符合規范要求。(牽頭單位: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市資規局配合)
(三)開發建設數智光伏平臺。市住建局要加快開發建設數智光伏平臺應用場景,支持光伏數智平臺融合建筑領域“雙碳”平臺。加強光伏數智平臺與供電部門數據貫通,構建財政補貼與住宅小區公共收益信息公開的基礎大數據。通過建立網絡在線監控與故障檢測,降低運營的成本與難度。通過利用互聯網無線傳輸技術實現精確的定位與判斷,對整體設備進行全面的掃描與分析,盡快排除障礙運營狀態,及時進行隱患隔離,確保電網安全。探索虛擬電廠建設,支持屋頂光伏上網電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研究探索公共建筑屋頂光伏與城市道路、公共停車位充電樁整體謀劃、整合打包的方式,拓寬城市道路項目建設的資金來源。(牽頭單位:市住建局,市能源局配合)
(四)探索綠色建材集中帶量采購。使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投資建設的項目,應按照《寧波市采購綠色建材促進建設工程品質提升實施方案》(甬建發〔2023〕48號)要求組織實施。支持使用已獲得歐盟碳標簽、綠色產品、綠色建材認證證書或擁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證(CNAS)的光伏組件、逆變器、接線盒(器)等產品。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屬企業以基建項目投資規模為依托,組建供應鏈公司,依法依規開展光伏產品貿易業務,探索通過集采降低采購成本,推動產業協同發展,實現互利共贏。(牽頭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配合)
(五)推行公共機構用能(碳)預算管理。在全市公共機構探索開展公共機構用能(碳)預算管理,通過分戶計量、碳審計、用能(碳)預算分配、碳績效評價、碳監察,將建筑屋頂光伏發電應用情況納入用能(碳)預算管理范疇。逐步推動醫療、教育、體育等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辦公用房能源預算管理,確保公共機構碳排放管理走在全社會前列。大力推廣應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勵各地各部門各行業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創新合同能源管理模式。2025年底前,制定出臺公共機構用能(碳)預算管理初步實施方案。(牽頭單位:市機關事務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配合)
(六)精準創新光伏金融產品。大力發展光伏供應鏈金融。推動商業銀行通過項目、流動資金加大對光伏產業鏈的支持力度,引導商業銀行合規使用光伏扶貧、光伏消費貸精準支持光伏產業資金需求。推廣應用“光伏氣候貸”,大力拓展“氣象+金融”應用場景,加快研發綠色氣象金融工具,挖掘氣象大數據價值,拓展光伏企業融資渠道。支持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拓寬光伏產品財產一切險覆蓋面,鼓勵保險機構結合綠色建材性能保險,創新長期產品質量安全保險,光伏組件效能保險以及發電量損失保險等新型險種。(牽頭單位:市委金融辦、寧波金融監管局牽頭,市經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能源局、市氣象局等配合)
四、加大工作推進力度
(一)加強聯動協同。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工作聯動和協同,加大推進工作力度,確保建筑屋頂光伏早建成、早見效。市能源局作為光伏行業主管部門,要指導好全市光伏行業的發展,把建筑屋頂光伏增建工作和區(縣、市)迎峰度夏用電保供工作掛鉤,按照“多建多調、少建少調”要求,壓實區(縣、市)、開發園區的責任。市住建局要統籌推動建筑屋頂光伏工作,組織專家技術團隊開展技術服務;牽頭開發建設數智光伏平臺。市財政局負責做好市級資金保障,統籌優化現有資金,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要牽頭并會同市衛健、教育、民政、體育等部門開展公共機構建筑(含醫院、學校等)屋頂光伏增建工作。市國資委牽頭開展市屬國有企業所持有建筑屋頂光伏增建工作。
(二)加大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對市場主體愿意參與、主動參與的配建增建項目交給市場,國有企業要騰出空間,集中精力分階段推動市場主體不能不愿進入、不愿參與的項目。市本級,各區(縣、市)、開發園區管委會要指定一家國有企業發揮社會責任,不再將光伏投資項目納入最低內部收益率考核,并確保不低于20年投資回收期,擴大建筑屋頂光伏覆蓋面。市級各部門要加大工作創新力度,形成合力,確保建筑屋頂光伏增建工作有序推進。
(三)推動標準賦能。市住建局要會同市資規局統籌建筑屋頂光伏增建工作,編制《寧波市城市第六立面規劃設計技術細則》,強化城市屋頂風貌管控,防止“千房一面”“千村一面”。市住建局要盡快編制彩鋼瓦屋面、既有住宅小區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替代太陽能熱水系統等設計技術指南或圖集,指導推進建筑屋頂增建光伏工作,規范和指導既有建筑加裝分布式光伏系統的應用,保障太陽能光伏系統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確保太陽能光伏系統與建筑和環境的協調。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有針對性地提升社會對光伏的認知,及時回應社會輿情。市能源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基層供電部門深入家庭、深入社區、深入農村,宣傳光伏發電的科學性和安全性,要及時組織編制宣傳畫冊等形式多樣、喜聞樂見的形式,向社區居民宣傳推廣光伏。市委宣傳部要加大對社會輿論的引導,普及光伏知識,提高社會認可度。
附件
既有房屋建筑屋頂光伏增建負面清單
一、以下建筑或場所不適合進行光伏系統建設:
(一)耐火等級低于二級的民用建筑、耐火等級低于三級的工業建筑;
(二)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廠房和倉庫;
(三)文保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
(四)已納入征收和拆遷計劃的建筑物;
(五)宗教建筑、軍事建筑、臨時建筑物;
(六)受日照遮擋嚴重,可建設光伏系統的部位平均年日照時數小于500小時的建筑物;
(七)空氣中污染物嚴重影響光伏組件發電效率和壽命的區域內建筑。
二、以下建筑或場所可不進行光伏系統建設:
(一)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建筑物;
(二)仿古建筑或造型有特色、設置光伏系統會影響整體效果的景觀建筑物,鼓勵建設單位采用不影響建筑風貌風格的光伏發電曲面瓦;
(三)經復核結構荷載不能滿足光伏系統建設要求的建筑物,如磚混建筑、屋面采用多孔板的建筑等;
(四)已建設屋頂綠化的房屋建筑;
(五)高度大于80米的建筑物;
(六)無產權或產權不清晰(公共機構建筑除外)、產權和使用權存在糾紛的建筑物;
(七)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場所或建筑物。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