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立分布式光伏簡便高效管理機制:
(一)規范開展項目備案管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市縣發展改革或行政審批部門備案,備案機關應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海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服務指南(大綱)》等要求,2025年5月1日前制定并公開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服務指南,不得擅自增加備案條件。
(二)定期公布配電網可開放容量。省發展改革委將組織電網企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定期開展電網承載力及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電量比例監測評估,每季度結束后聯合電網企業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分布式光伏配電網可開放容量(可開放容量為區域內電網承載力扣減電網企業同意并網但未上網容量)、并網及消納情況。
(三)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市縣發展改革委應報告市縣政府,建立多部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統籌協調管理工作機制,明確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各項管理工作的具體負責單位,開展住宅及庭院、建筑物及附屬場所合法性認定,用地紅線范圍認定等工作;依法依規加強監管,督促項目投資主體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有關建檔立卡要求,開展屬地審核工作;定期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反映的實際問題,促進分布式光伏有序發展。
(四)全面開展項目清理。市縣發展改革委應根據轄區內不同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正常建設周期,全面組織核查,及時清理不具備建設條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類型的分布式光伏,正常建設周期在9個月以內。上述項目建設期間,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設周期超過正常建設周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延長建設周期,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正常建設周期。
原文如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海南電網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現將《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轉發你們,并結合當前全省分布式光伏發展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抓好落實。
一、嚴格規范分布式光伏類型和內容
(一)明確項目執行范圍。全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能源局印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除國家明確的四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外,其他光伏項目按集中式光伏項目管理。
(二)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利用自然人合法住宅及庭院,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合法建筑物及附屬場所建設。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利用建筑物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建筑物及附屬場所應當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三)嚴格項目運行要求。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不低于50%。我省光伏發展規劃以分布式為主,對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暫不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
二、發揮重點場景分布式光伏示范應用
(一)政府投資的公共機構項目。政府投資的公共機構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應按照“應建盡建”原則,在項目設計、施工時充分考慮分布式光伏有關內容,推動光伏建筑一體化全覆蓋。
(二)重點園區建設的項目。鼓勵海南自貿港重點園區開展分布式光伏建設,因地制宜、分類實施,打造一批可推廣、可復制、可借鑒的低碳產業園區示范場景。各市縣主管部門會同園區管理機構可統籌一體化推進自貿港重點園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三、建立分布式光伏簡便高效管理機制
(一)規范開展項目備案管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市縣發展改革或行政審批部門備案,備案機關應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海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服務指南(大綱)》等要求,2025年5月1日前制定并公開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服務指南,不得擅自增加備案條件。
(二)定期公布配電網可開放容量。省發展改革委將組織電網企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定期開展電網承載力及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電量比例監測評估,每季度結束后聯合電網企業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分布式光伏配電網可開放容量(可開放容量為區域內電網承載力扣減電網企業同意并網但未上網容量)、并網及消納情況。
(三)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市縣發展改革委應報告市縣政府,建立多部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統籌協調管理工作機制,明確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各項管理工作的具體負責單位,開展住宅及庭院、建筑物及附屬場所合法性認定,用地紅線范圍認定等工作;依法依規加強監管,督促項目投資主體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有關建檔立卡要求,開展屬地審核工作;定期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反映的實際問題,促進分布式光伏有序發展。
(四)全面開展項目清理。市縣發展改革委應根據轄區內不同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正常建設周期,全面組織核查,及時清理不具備建設條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類型的分布式光伏,正常建設周期在9個月以內。上述項目建設期間,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設周期超過正常建設周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延長建設周期,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正常建設周期。
四、規范分布式光伏接入管理工作
(一)符合條件的全部自發自用項目不受可開放容量限制。采用全部自發自用模式,并在用戶側加裝了可存儲分布式光伏發電量的儲能設施,通過光儲協同,在保證不發生反向重過載、電壓越限、短路電流超標、諧波越限情況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接入工作不受可開放容量限制。采用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項目,在可開放容量范圍內開展接入工作。
(二)確保自發自用電量比例符合要求。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時,電網企業應對項目發電量及自發自用電量持續開展評估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三)規范項目申報資料。向電網企業申請接入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滿足相關規劃和政策規定,按照有關要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意向書、項目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除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外,還應當提供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電網企業發現提交材料與備案信息不符的,應及時告知備案機關進行處理。
(四)做好上網模式變更工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可根據電力用戶負荷、自身經營狀況等情況,變更上網模式一次,同時進行備案變更并告知備案機關,電網企業協助做好接網調整,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重新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五、文件執行要求。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對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文發布(2025年1月23日)之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管理仍按原政策執行。對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文發布后備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嚴格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附件:1.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服務指南(大綱)
3.《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問答(2025 年版)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