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天然氣管網和LNG接收站公平開放專項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派出機構,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國海油、國家管網集團,相關油氣企業:
為深入貫徹油氣體制改革精神,推動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促進管網設施高效利用,規范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開放服務行為,根據《2021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國能發監管〔2021〕5號)安排,我們研究制定了《天然氣管網和LNG接收站公平開放專項監管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有關要求如下:
一、認真組織實施。請相關派出機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監管內容和措施,扎實開展相關監管工作。加強與局監管司、油氣司溝通聯系,及時報送監管工作開展情況,反映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密切協作配合。請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積極配合國家能源局及相關派出機構開展工作,認真做好自查,及時準確地提供相關材料并報送報告,客觀分析并反饋管網設施公平開放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或存在困難。
三、注重工作實效。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狠抓工作落實,不走形式、不走過場,務求工作取得實效。針對監管發現的問題,要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要求和意見建議,切實推動油氣體制改革相關政策和各項要求落地。
聯系人:張倩電話:010-81929572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5月31日
天然氣管網和LNG接收站公平開放
專項監管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油氣體制改革精神,推動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促進管網設施高效利用,規范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開放服務行為,根據《2021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國能發監管〔2021〕5號)安排,國家能源局決定組織開展天然氣管網和LNG接收站公平開放專項監管,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監管目標
貫徹落實油氣體制改革精神和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要求,推動天然氣管網設施互聯互通,促進管網設施統一高效調度運行,提高管網設施運行效率和天然氣多元化保障供應能力;規范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公平開放行為,提升開放服務水平和質量;強化管網設施信息公開,提高管網設施信息公開的及時性、準確性,保障上下游市場主體知情權。
二、監管依據
(一)《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令第8號)
(二)《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發改能源規〔2019〕916號)
(三)《關于加強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監管〔2019〕76號)
(四)《關于加快儲氣設施建設和完善儲氣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機制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18〕637號)
(五)油氣體制改革相關政策文件
三、監管范圍
本次專項監管重點是山西、山東、浙江、安徽、廣東、四川、陜西省內的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其他省份可由相關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開展。
四、監管內容
(一)油氣體制改革相關要求落實情況。包括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落實油氣體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對輸送、儲存、氣化、裝卸、轉運等運營業務實行獨立核算情況;落實公平開放監管要求,推進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與其他油氣業務分離情況;建立公平開放相應的規章制度情況等。
(二)天然氣管網設施互聯互通和公平接入情況。包括推動落實天然氣管網互聯互通重點工程建設情況,是否制定計劃,分解責任,明確關鍵節點,切實按照計劃推進各項工作進度;天然氣管網、LNG接收站與主干管道間、地下儲氣庫與主干管道間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情況;對于儲氣設施連接干線管網和地方管網的,管道運輸企業是否給予優先接入并保障運輸等情況。
(三)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信息公開情況。包括是否在國家能源局或派出機構指定的信息平臺及企業門戶網站公開管網設施基礎信息、剩余能力、服務條件、技術標準、價格標準、申請和受理流程、用戶需提交的書面材料目錄等信息,以及每季度的服務對象、服務設施、服務時段、服務總量等信息,公開的信息是否完整準確,是否按要求及時更新相關信息等情況。
(四)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服務和市場交易情況。包括用戶開放服務申請和受理情況,是否按照統一的標準和原則受理用戶開放服務申請,是否針對部分市場主體設置障礙或存在歧視性內容,是否存在以統購統銷等名義或其他不正當理由拒絕開放管網設施的情況等。
(五)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實際運行情況。包括服務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是否存在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與符合開放條件的用戶簽訂服務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合同條款及附加條件,雙方是否按照合同履行相關責任義務;管容、庫容和LNG接收站窗口期使用合同的履約情況;在合同履約監管、托運商門檻設置、設施第三方開放與壓實保供責任相統一等方面的問題和意見建議等。
五、監管步驟
(一)啟動部署(5月至6月)。國家能源局印發《天然氣管網和LNG接收站公平開放專項監管工作方案》,啟動專項監管工作。相關派出機構按照部署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啟動轄區內相關工作。
(二)自查整改(7月至8月)。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圍繞重點監管內容開展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整改。8月20日前,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央企集團公司將自查報告報國家能源局,其他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將自查整改報告報送相應派出機構。自查整改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氣管網設施基本情況及運營情況、油氣體制改革相關工作落實情況、管網設施開放工作開展情況、自查發現的問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計劃及對互聯互通和公平開放相關政策建議等,重點突出自查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
(三)現場監管(9月至10月)。在自查基礎上,國家能源局及相關派出機構結合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開展現場監管,視情況采取非現場、非接觸監管等方式。國家能源局將適時組織對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國海油、國家管網集團等央企總部開展現場監管調研。
現場監管結束后,各派出機構于10月20日前將監管報告報國家能源局。監管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自查整改情況、現場監管情況、監管發現的問題、針對發現的問題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對互聯互通和公平開放相關政策建議等。
(四)形成監管報告(11月)。國家能源局梳理匯總專項監管開展情況,對專項監管發現的問題,視情況采取情況通報、約談督辦、責令整改、行政處罰等方式進行處理。及時形成專項監管報告,適時按程序發布。
責任編輯: 于立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