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電力業務許可證問答手冊(2025版),針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1、許可證分為哪幾類?
答:分為發電、輸電、供電(含一般供電企業、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三個類別。
2、哪些企業應該取得許可證(發電類),哪些發電項目可以豁免電力業務許可?
答:下列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應當申請許可證(發電類):
(1)公用電廠;
(2)并網運行的自備電廠;
(3)國家能源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資質﹝2020﹞22 號)《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的通知》(國能發資質規﹝2023﹞67 號)等規定,以下發電項目可以豁免電力業務許可:
(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分散式風電項目;
(2)單站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
(3)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含垃圾發電)、海洋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4)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5)并網運行的非燃煤自備電站;
(6)所發電量全部自用不上網交易的自備電站。
3.哪些企業應該取得許可證(輸電類)?
答:下列從事輸電業務的企業應當申請許可證(輸電類):
(1)跨區域經營的電網企業;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電網企業;
(3)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
(4)國家能源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4.哪些企業應該取得許可證(供電類)?
答:下列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應當申請許可證(供電類):
(1)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地(市)行政區劃供電營業區(簡稱省級營業區)的供電企業;
(2)地(自治州、省轄市)內跨縣行政區劃供電營業區(簡稱地級營業區)的供電企業;
(3)縣(市)內跨鄉鎮行政區劃供電營業區(簡稱縣級營業區)的供電企業;
(4)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
(5)國家能源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5.利用工業廢水沼氣實施熱電聯產的發電項目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答:如果相關發電項目屬于并網運行的非燃煤自備電站,或屬于所發電量全部自用、不上網交易的自備電站,可以不用辦理許可證。
6.裝機容量6MW 以上的光伏項目屬于許可豁免范圍嗎?
答:項目裝機容量6MW 及以上的光伏項目,如果核準文件(批復文件、備案證書、登記備案證明等)明確為分布式發電項目的,屬于許可豁免范圍,無需辦理許可證。
7.發電業務所包含的機組類型如何細分?
答:發電機組類型按大類分為“火電、水電、核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水電除外)、其他”。其中,火電細分類型包括燃煤發電、燃氣發電、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燃油發電、煤矸石發電、其他火電;水電細分類型包括常規水電、抽水蓄能;可再生能源發電(水電除外)細分類型包括風電、光熱發電、光伏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垃圾發電、農林生物質發電、沼氣發電、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其他細分類型包括瓦斯發電、余溫發電、余壓發電、余氣發電、其他發電。
以垃圾發電為例,大類屬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水電除外)”,細分類型為“垃圾發電”。
8.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機組投產日期如何確定?
答:風電、光伏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申請許可證時,“機組情況登記”同一欄目中可登記單臺/個(以下統稱臺)機組/單元(以下統稱機組),也可登記多臺機組(機組類型、機組容量、機組設計壽命不同的應分開登記)。登記單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機組首次并網發電的日期;登記多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多臺機組中最后一臺機組并網的日期。同一批次投產機組因機組型號不同分開登記的,投產日期均登記為該批次最后一臺機組的并網日期。項目運營企業應對申請許可證時填報的投產日期真實性負責。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