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合議庭,對謝勇訴垃圾焚燒廠一案是否再審進行審查。
這是中國首例垃圾焚燒致病案。原告謝永康,5歲男孩,其父親謝勇為法定代理人,江蘇省南通市海安縣謝河村村民。被告江蘇天楹賽特環保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原海安垃圾焚燒廠法人。
“我們想起訴的分公司垃圾焚燒廠,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也就是沒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其實在我們起訴的時候分公司已經注銷了。”劉金梅律師表示,“現在舉證更難了。”
找出垃圾焚燒廠排放污染物與治病存在因果關系,成了能否打贏官司的關鍵。這也正是眼下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備受詬病的原因。
二(口+惡)英之爭
2008年5月12日出生的謝永康,4個月大時被診斷為腦癱。當家人為了給孩子治病四處奔波時,一紙拆遷公開信送到謝勇家中,謝勇恍然大悟。“我老婆懷孕的時候,都是按時按要求到醫院做產前檢查,并無異常。”謝勇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說道。
距離謝勇家190米遠的海安垃圾焚燒廠要改建為垃圾焚燒發電廠,根據江蘇省環保廳的批復,周圍需要有300米的防護距離。由海安胡集鎮鎮政府下發的通知書中稱:“對老人安度晚年、自己安居樂業、孩子健康成長都是十分有利的。”
謝勇開始上網查找相關資料,發現“焚燒廠排出的二(口+惡)英對人體健康有損害,發育中的胎兒對二(口+惡)英最為敏感。新生兒的器官系統迅速發育,也可能更易受到一定影響。”
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潘小川教授,在詳細了解謝永康的出生記錄和住院病歷后,給出了一份書面意見。在其遺傳因素正常之外,排除了剖宮產手術過程對謝永康健康的影響。
于是,謝勇向當地及國家環保部門反映情況,但沒有收到滿意答復。
2010年9月10日,謝勇一紙訴狀將經營海安垃圾焚燒廠的江蘇天楹賽特環保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4月6日,海安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因為謝勇一方未能舉出證據,證明其所受的損害與被告的排污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駁回謝勇的各項訴訟請求。隨后,謝勇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以腦癱與二(口+惡)英不存在疫學上的因果關系為由判決謝勇敗訴。
這也正是當下環境問題頻發,卻很少有受害者從法律上獲得賠償的原因所在。
江蘇天楹賽特環保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陸平告訴記者,“根據環發2008號文件,中國目前還沒有關于空氣質量二(口+惡)英標準。反推,也就是二(口+惡)英在認識上屬于新事物,還沒有在線監測的例子。”
焚燒垃圾受質疑
謝勇起訴的垃圾焚燒廠已不復存在,原址建起了垃圾焚燒發電廠。依然由原來的運營商建設管理,具體由江蘇天楹賽特環保能源集團下屬海安天楹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投資興建,日處理垃圾750噸。
負責海安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江蘇天楹賽特環保能源集團子公司海安天楹環保能源有限公司總經理宋長廣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公司采用的設備均為國際先進設備,完全可以使爐溫達到850℃以上,徹底分解二(口+惡)英,產生的煙氣也是采用世界最先進的工藝進行處理,保證煙氣排放標準達到歐盟2000標準。
早在2006年,中科院環科中心調查了我國4座垃圾焚燒爐,這些現代化的焚燒爐在運行了短短2到5年后,焚燒廠區半徑500米到2公里的土地二(口+惡)英含量均出現了大幅上升,4座中的3座焚燒廠區內二(口+惡)英濃度均嚴重超標。
生活垃圾焚燒排放的二(口+惡)英,是國際公認的一級致癌物。污染毒性大,溶于脂肪,難降解,其半衰期是14年到273年,易在體內積累。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趙章元認為,焚燒垃圾一直是污染的一個“懸案”。
據趙章元介紹,日本是世界上曾一度視為占上風的國家。據一些權威機構分析,日本土樣和人血液中二(口+惡)英的濃度偏高。日本人血液中二(口+惡)英的濃度與垃圾焚燒廠的距離成正比,這與該國對二(口+惡)英處置不力有關。一項經過10年調查統計結果發現,在離垃圾焚燒廠約1.2公里以內由癌癥致死的比例高達42.1%,而1.2公里以外地區為20.4%,相差一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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