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成27死1傷的安徽淮南“8·19”東方煤礦爆炸事故直接責任人之一、東方煤礦礦長于清泉,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受審。該案暴露出此次煤礦爆炸事故背后的諸多“人禍”。
去年8月19日3時56分,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東方煤礦非法越界區域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511.05萬元。
淮南市“望淮”選煤有限公司東方煤礦位于淮南市謝家集區望峰崗鎮境內,1997年12月投產,設計生產能力3萬噸/年,開采D、E組煤層。2006年9月,淮南市國土局批準同意東方煤礦擴大資源范圍并增加C組煤層,開采上限-250米,下限-370米。2008年,經安徽省經信委復函批復,該煤礦設計生產能力提升到9萬噸/年。
記者了解到,東方煤礦原隸屬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屬于區辦集體企業,后改制為民營股份制企業。2008年6月,東方煤礦全部資產轉讓給繆春道(另案處理)等3人。繆春道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繆敬道(另案處理)為煤礦經營副礦長、實際控制人。案發前,于清泉為東方煤礦礦長,負責礦內全面工作,是該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009年底,東方煤礦原總工程師閆某告訴繆春道和于清泉,在煤礦合法采掘區域下-520米標高處有原謝二礦遺留的C13槽煤煤柱,煤質較好。2010年9月,經繆春道同意,于清泉等人組織實施非法越界開采。
2014年8月19日3時56分,東方煤礦在越界開采區域-530米C13回煤工作面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瓦斯爆炸,致使27名井下作業人員死亡,1人受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511.05萬元。
經安徽省政府成立的東方煤礦“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該案也暴露出背后的諸多“人禍”:
越界開采,蓄意隱瞞。受利益驅使,由于清泉組織實施向東方煤礦界外區域煤炭開采,該礦采掘副總工程師寧玉林、總工程師沈道德、原掘進隊隊長林榮根均有明確分工,并通過開掘暗道、使用假圖紙、假資料、設置假密閉墻、假視頻監控等手段,逃避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
私運炸藥,拒不停產。2014年6月30日,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求全市小煤礦自7月1日起汛期停產。于清泉接到停產通知并向繆敬道匯報后,繼續偷偷組織越界開采區域生產。公安部門根據防汛抗旱要求,將煤礦的正規材料庫封存后,于清泉為了非法生產需要炸藥,決定揭開封條,并拿取炸藥、雷管,安排李朝剛(另案處理)送至臨時存儲點。至案發之日,李朝剛將剩余炸藥、雷管送回炸藥庫,并偽造記錄。
管理混亂,深埋隱患。于清泉在越界開采區域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規采煤方法組織生產,通風管理、瓦斯濃度監控和放炮操作均存在違法違規現象。如未安裝瓦斯安全監控系統、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等設備;回煤工作面未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局部通風機循環風;出現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沒有采取針對性措施,違規對瓦斯濃度實行放限管理;隨意布置炮眼、填裝藥量等。
勾結官員,放松監管。謝家集區安監局原局長柏發新、原總工程師余啟林明知東方煤礦存在越界采礦的行為,在收受好處后,放棄監管職責。
經安徽省國土資源廳依法委托鑒定,東方煤礦越界非法開采煤量32萬余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1.6億余元。2014年9月30日前,東方煤礦被關閉。據了解,相關部門共處理事故責任人42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1人。
該案公訴機關巢湖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于清泉伙同他人非法儲存爆炸物,情節嚴重;伙同他人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情節特別嚴重;其作為煤礦礦長,在明令停產期間違規生產作業,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盡監管職責,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情節特別惡劣,應當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面對檢方指控,于清泉除了對非法儲存爆炸物持有異議外,其他均承認。
由于案情復雜,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