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北煤監局、河北省安監局聯合制定的《河北省防治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并于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河北省是煤礦水害嚴重的地區,《辦法》是根據河北省的水文地質實際制定的,共分7張67條 ,對煤礦防治水機構、制度與裝備,水文地質基礎工作,水害防治,水害防治效果驗證及工作面達標要求和審查審批都制定了詳細的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煤礦企業、礦井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的煤礦企業要配備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并配備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要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辦法》明確,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治水資金投入使用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探放水制度、定期分析制度;“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制度等防治水制度、防治水技術制度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同時,還應建立健全防治水應急制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和建立相鄰礦井安全預警通報制度。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