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力交易中心近日發布《廣東新能源增量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競價規則(征求意見稿)》及《廣東省新能源發電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規則(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意見。
文件表示,2025年中期,廣東將組織首次競價交易,范圍為2025年6月1日后投產、核準、備案的新能源項目,參與首次競價的項目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投產。競價電量規模由廣東省發改委、能源局確定,并在競價前公布,申報信息包括機制電量比例、機制電價等。機制電量比例申報上限與存量項目機制電量比例銜接,不高于90%。
文件還指出競價機制采用集中競價的方式開展競價交易。根據新能源項目的申報電量比例,按照近三年同類型歷史小時數、項目容量計算新能源項目申報比例對應的電量絕對值。將電量絕對值按新能源項目報價從低到高進行排序,價格相同時,按照申報時間優先方式確定排序,直至滿足競價總規模,競價總規模內的新能源項目全部成交。成交的最后一個項目申報比例全額成交。
本次競價交易的所有入選項目機制電價按入選項目的最高報價確定,機制電量比例為申報的機制電量比例。
此外,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的執行期限為海上風電項目14年、其他新能源項目12年,到期后不再執行機制電價。增量項目參與競價成功后,未投產項目的執行起始時間按照競價時申報的投產時間確定;已投產項目按照入選時間確定。
需要強調的是,增量項目參與競價成功后,未投產項目的實際投產時間較競價時申報投產時間延遲6個月以內,可保留競價結果,實際投產日期之前合同覆蓋電量自動失效、不予結算。延遲6個月及以上,則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并取消三年內該項目的競價資格。
值得一提的是,在廣東發布機制電價規則之前,山東也發布了相關規則,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都明確不同類型項目要分開競價,僅現貨交易電量可獲得機制電價,新能源發電項目一定比例電量可獲得機制電價等。
但也存在不同之處,如機制電價的執行期限山東未明確,而廣東規定海上風電項目14年、其他新能源項目12年;在競價激烈程度上,山東設置充足率保證充分競價,廣東則未提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