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中央企業,水規總院、電規總院、各有關協會: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4年8月26日
責任編輯: 李穎